东莞名家具俱乐部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名家具俱乐部,英文名称:DONGGUAN FAMOUS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DF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有代表性的家具及其相关行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嘉华酒店主楼37楼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本会在企业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东莞家具的品牌发展和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维护行业、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组织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根据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其他家具展;
(六)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
(七)组织会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协调本行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九)发挥联合优势,组织、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积极建设、发展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积极服务。
(十一)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从事家居行业及与家居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家具及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
(四)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原件给本会;
(二)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三)经秘书处考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荣誉会员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享有正式会员的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监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能够积极参与本会活动且于本会有重要贡献的会员,可以破格提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长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首届理事长为创会理事长,本会其他各届离任理事长为永远荣誉理事长。本会可授予家具行业其他知名协会离任会长(或理事长)或对家具行业有重大贡献及较大影响力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程序:
(一)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代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满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30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